總會章程

中華基督教信義會總會章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02年3月16日通過。
2006年3月11日修正通過。
2008年3月14日修正通過。
2012年9月7日修正通過。
2015年9月19日擴大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。
2019年9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。
2021年3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。

第一章  總則
第一條  定名
本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信義會總會CHINESE LUTHERAN  BRETHREN  CHURCH  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  信仰
本會相信上帝為獨一無二、三位一體之真神,承認並遵奉新舊約聖經為正典,乃信心教義生命生活之惟一指導、根源與準則,並承認使徒信經、奧斯堡信條、路得小本基督徒要學等,已將聖經救贖之道確切說明,故承認為本會信條。

第三條  宗旨
本會以在基督裡互為肢體。與主同工,施行聖禮防止異端指導教務,辦理其他聖工,藉以擴展上帝國度為宗旨。

第四條  會員教會
會員教會之條件為凡與本會信仰相同,願遵守本會章則,並定期舉行崇拜聚會,施行聖禮,申請經本會核准者,為會員教會。會員教會章程另定之。

第五條  事工
本會以廣傳福音、牧養造就信徒、培養聖工人才,促進社會福利,及社區關懷工作,並以輔導會員教會自立、自養、自傳等事工為原則。

第六條  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新竹市光復路一段三十巷四十六號。

 
第二章  會員代表大會
第七條  會期
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。由監督提出日期交執行委員會議決實施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必要時由監督或執行委員過半數之連署提出,經執行委員會議決,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第八條  代表
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教會之當然代表和基本代表組成。

 
一、當然代表:各會員教會之現職牧師、傳道人暨現任執行委員,為當然代表。
二、基本代表:各會員教會依現有會友人數,在百人(含)以下選派二人,一百零一人至一百五十人選派三人,一百五十一人至兩百人選派四人,兩百零一人以上選派五人,各會員教會之基本代表最多選派五人。
三、列席:
甲、差會宣教士經總會邀請者。
乙、本會會友或其他人士經總會同意者得在場旁聽,非經許可不得發言。

 
第三章  牧師團
第九條  組成
牧師團由各會員教會之現職牧師中,經本會按立之牧師及本會牧師團審查後接納之他會牧師所組成。

第十條  職權
牧師團職權如下:
一、負責本會教義之諮詢。
二、訂定本會教牧人員之資格,並受託審理會員教會預備受職之教牧人員。
三、審理他會已按立之牧師為本會牧師之申請,及會員教會教師按立之申請。
四、負責本會教牧人員之懲戒。
五、辦理總會及於會員代表大會委託之事項。
六、制定牧師團章程。
第四章  執行委員會
第十一條  組成
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三人之單數組成之,其委員組成如下 :
一、 當然執行委員:
甲、由會員代表大會從牧師團中推選五人為委員,(因人事委員會由監督、副監督、傳道委員會執委、神學委員會執委、拓植委員執委組成。)最高票為監督,次高票為副監督,第三、第四、第五高票依序為傳道委員會執委,神學教育委員會執委與拓植委員執委三個職份中互推擔任之。
乙、婦女委員會執委:由婦女會大會選出。

二、候選執行委員:
甲、當然候選執行委員:總會當然執行委員外之其餘的牧師,及所有傳道人為當然候選執行委員。
乙、連署候選執行委員: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五位以上(含五位)會員之連署,提出候選人名單,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不得重複連署。
三、經會員代表大會從當然候選執行委員,與連署候選執行委員中,選出其餘執行委員,並選出一至二位為候補委員。
四、遇有執行委員出缺時,由候補委員遞補,或原產生方式遞補之,任期以至屆滿為止。

第十二條  職權
一、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,負責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案,並處理有關本會行政、財務及不動產之管理等事宜。
二、研討及執行各會員教會,各委員會及本會有關機構之建議案。
三、籌劃總會各項工作及擬定工作方針。
四、聽取各會員教會,各委員會之報告及查詢事宜。
五、擬定年度預算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。
六、推舉本會現有或參與財團法人董監事人選。

第十三條  任期
執行委員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監督、副監督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十四條  職掌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時,應由當選為執行委員之現職牧師中,選出監督、副監督,傳道委員會主任委員,及神學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,拓植委員主任委員,並按所得票數選出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。除傳道、拓植、神學委員會外,各主任委員得自行由各會員教會中,召集同工二至四名組成委員會,並報請執行委員會。各委員之相關職掌如下:

 
一、監督—綜理本會一切事務,排解爭端,監督各會員教會及本會財團法人等機構及其他相關之業務。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執行委員會、牧師團之主席及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之董事長。
二、副監督—協助監督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倘監督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時,由副監督代理監督職務。
三、書記—掌理本會各項記錄及文件,並編造會務報告等。
四、財務委員會:下設
甲、出納—經管本會一切款項。
乙、會計—掌理本會一切帳務編造預算、決算經費報告書等。
五、拓植委員會—統籌規劃國內外宣教事工,建立新教會。
六、事務委員會—協助辦理本會財產清冊、協助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有關事務。
七、傳道委員會—
甲、主辦同工及教會長執靈修會。
乙、協助監督、副監督,處理總會之人事。
丙、協助並輔導會員教會之傳道事工。  
        
八、兒童委員會—
甲、舉辦相關事工。
乙、為協助及輔導會員教會兒童主日學事工。
九、青年委員會—
甲、舉辦相關事工。
乙、協助及輔導會員教會之青、少年事工。
十、婦女委員會—
甲、舉辦相關事工。
乙、協助及輔導會員教會之婦女事工。
十一、文字委員會—
甲、總會特刊與紀念刊物之徵稿與發行。
乙、建議籌劃教會文字佈道工作。
丙、推動各會員教會間之文字關懷事工。
十二、福利委員會—
甲、本會傳道人員福利辦法之制定、推動及實施。
乙、其他有關之福利措施。
十三、神學教育委員會—
甲、推動各會員教會神學教育事工。
乙、關心本會神學生。
第五章  經費
第十五條  來源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教會應繳之會費之認定。計算會費之比例,於年度收入中可剔除者:
甲、總會補助弱小教會之補助款。
乙、會員教會幫助接受總會補助之教會之捐贈款。
丙、教會大筆的不動產修繕費,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可從年度總收入中扣除實際支出額,成為當年會費計算之收入額。
丁、建堂基金可以扣除,但應提供建堂計劃並以五年為限。
二、差會、會員教會及會友之奉獻。
三、其他。

第十六條  補助
本會對會員教會之補助,以用於會產之購置、傳道人之薪資,聘請神學生部份費用及退休教牧生活津貼為原則。

第十七條  預決算
本會全年收支,應造具預決算書,其年度比照政府之會計年度,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之。

 
第六章  其他
第十八條 財團法人
一、本會現有之財團法人為
甲、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所包含之會員如下:中和雙和教會、桃園永生堂、仁愛堂、牧恩堂、楊梅福恩堂、新竹信義堂、得勝堂、芎林恩霖堂、竹東厚賜堂、竹南勝利堂、苗栗福音堂、通霄遵道堂、台中勝利堂。  
乙、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信義會勝利堂。
丙、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信義會恩橋堂。
丁、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信義會。
戊、組織圖請參考附件。
二、掌理本會之不動產及建築,購置會堂房屋等,並辦理政府規定之有關事項。

第十九條  幹事
本會得視事工之需要,聘請幹事襄佐監督辦理執行委員會指派之相關事宜。

 
第七章  附則
第二十條  修改
本章程之修改提案,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兩個月前分送會員教會,先行研究。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修改之。